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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无权处分导致遗嘱无效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31

             

【案情简介】

刘东同李静于1975年结婚,婚后生有三子刘志、刘伟、刘通。刘东与李静有瓦房两间。1982年,刘东去世。李静独自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并工作成家。由于李静疾病缠身,需人照顾,李静就同长子刘志一起生活。2005年7月,李静立下遗嘱,将她和丈夫刘东共有的财产—瓦房两间留给大儿子刘志,李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办理公证后4个月,李静去世。刘伟、刘通向刘志提出要继承母亲留下的两间房产,刘志以母亲立有遗嘱为由不同意刘伟、刘通分割财产的意见。经协商,刘伟、刘通表示,既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就尊重母亲的意见,但父亲刘东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因其母亲在世时并未分家析产,刘伟、刘通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三兄弟协商不成,刘伟、刘通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房屋两间系刘东和李静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没有对其遗产房屋两间进行分割。但是,李静及其三个儿子对刘东的遗产均具有继承权,李静无权处分刘东的遗产份额,因此,李静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房产继承律师曹晓静认为: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如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就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立遗嘱进行处分;又如抚恤金,是对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也不能依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分;再如保险金,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经指定了受益人,遗嘱人就不能以遗嘱的方式另行处分。但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只导致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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