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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归并城镇保障房专项资金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21

  核心内容:中央财政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整合后的专项资金,按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从2014年开始,中央财政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今年这一专项资金共计1158亿元,比去年增长了14.3%。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整合后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

  整合后的专项资金,按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其中,三项因素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上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从使用范围看,整合后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但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贴息等支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但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顺应了此前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的趋势,同时将原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合并。根据今年的中央财政预算报告,中央补助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1158亿元,同比增长14.3%,高于专项转移支付6.1%的总体增速。

  “十二五”规划提出,五年期间将新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其中2011-2012年新开工1700万套,2013年新开工630万套。2013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了五年1000万户棚户区改造计划。从过去三年的实践看,资金问题一直是保障房建设中的难题。

  除了增加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开发性金融的作用也得到重视。4月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由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专门机构,实行单独核算,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住宅金融专项债券,向邮储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筹资,鼓励商业银行、社保基金、保险(放心保)机构等积极参与,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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