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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安放的的晚年——房屋赠与&强制腾房

来源:北京专业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7-04

   (案例人名均为化名)

婚未离,儿子偷偷把房卖 
   已年过六旬的孙老,曾是一家机械公司的高级技术员。23岁时,经人介绍他结识了阿惠,不久就结了婚。婚后的生活并不幸福。孙老读过大学,阿惠只有初中文化,两人在生活中冲突不断。1972年,阿惠怀孕了,家里将要添丁的喜悦暂时缓和了两人的矛盾。第二年,阿惠生了一个男孩,取名景轩。
   孩子的降生虽然为一家人带来了欢乐,但是在孙老看来,阿惠永远不会了解他的想法,夫妻间精神上无法交流,让他感到痛苦不堪。这样貌合神离的婚姻生活维持了十几年,直到孙老的生活中出现了阿娇。
   阿娇比孙老小九岁,是当时新分配到孙老单位的大学生,作为单位资深的技术员,孙老被指派为阿娇的师傅。其间,孙老的忧郁气质让阿娇深感同情,渐渐地这种同情发展成了爱情。能得到阿娇的倾慕,对孙老来说无疑是难以抗拒的诱惑,很快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不久,阿惠就发现丈夫有了外遇。
   1988年3月,孙老提出离婚。对婚姻彻底失望的阿惠也痛快地答应了,但她提出儿子来年要参加中考,为了不影响孩子,希望中考结束后再办离婚手续。考虑再三,孙老不仅同意了阿惠的要求,还答应了妻子“将房产赠给孩子”的提议。随后,孙老与阿惠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两人唯一的一套房子赠给景轩。
   临近考试,为了鼓励孩子,孙老和阿惠将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孩子身上,一家三口的感情出现了从未有过的稳固。1988年,景轩没考取如愿的重点高中,孙老却在陪伴儿子的时间里,意识到了家庭和孩子的重要性。于是,他彻底和阿娇断了联系,回归了家庭。尽管如此,经历过背叛的阿惠已经无法再像之前那样信任丈夫。于是,在1994年底单位房改的时候,阿惠坚决要求将房产证办在儿子名下,并得到孙老的同意。
   两人的婚姻起死回生,但儿子的人生却开始走下坡路。上高中后,景轩染上了赌博的恶习。高中毕业后,景轩就不再念书。因为拖欠赌债,几次债主找上门,孙老不忍儿子挨打,替景轩还了赌债。为了挽救儿子,孙老还托人给景轩找了一份司机的工作,景轩的生活也逐渐步入正轨。
   就在孙老夫妇以为终于可以松一口气的时候,却没想到几年后,景轩再次沉迷于赌博。直到债主找上家门,孙老才知道儿子再次涉赌,而且拖欠赌债30万元。气愤至极的孙老心灰意冷,扬言要与景轩断绝父子关系。
   由于没钱还债,景轩时常接到债主威吓的电话,每天生活在惶惶不安之中,为了保命,景轩动起歪脑筋。
   长大后,景轩对父母早年的感情危机也有所耳闻,并曾经从母亲那里听说房产早已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为了尽快筹钱还债,景轩决定偷偷把房子卖掉。2009年1月,景轩趁家中无人,找到了房产证。最终,他以7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朋友陈伟,并陪同陈伟办理了过户手续。
   用30万元偿还了赌债,景轩自知无法面对父母,拿着剩下的钱远走他乡。事后,陈伟准备搬家的时候,孙老夫妇才发现房子早已被景轩给卖了。陈伟拿着已过户的房产证,要求孙老夫妇腾房。孙老气得老泪纵横,断然拒绝了陈伟的要求。无奈之下,2011年6月,陈伟将孙老夫妇告到北京密云县法院,要求二人腾房。经过审查,法院认定景轩是房子的合法所有人,景轩与陈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并判决孙老夫妇限期腾房。因无处安身,孙老夫妇拒不腾房。几次催告无果后,2012年3月,陈伟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赠房产,可以附条件
   孙老夫妇辛苦一生,最终因为一念之差,落得个晚年无处安身的境遇。生活中,当夫妻遭遇感情危机并最终走向离婚的时候,孩子常常会成为财产上的最大获益者。作为父母,因为婚姻的失败而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内心的愧疚可想而知,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孩子,一方面可以补偿心理上对孩子的亏欠;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离异夫妻为了要争财产而对簿公堂。然而,将财产赠给孩子,就意味着父母会丧失对财产的支配权,其中潜在的风险很多父母不清楚,直到发生问题时才懊悔当初的决定过于草率。
   孙老夫妇占着房子坚决不肯腾房,其态度完全可以理解。但作为合法的房屋所有人,景轩完全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名下的房产。尽管房产过户后孙老夫妇依然住在房子里,但从法律上讲,房子与孙老夫妇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规定,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就必须办理房产登记。也就是说,父母之间签订协议将房屋赠与孩子,只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孩子就不是房子的所有人。如果孙老并没有将房子过户给景轩,即便景轩与陈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陈伟也无权获得房产,而只能向景轩要求损害赔偿。
   另外,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即便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接受赠与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赠与人在一年之内也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中国房地产律师网特别提醒:

   如果遇到孙老夫妇这种情况,想将财产赠给子女,不妨在赠与合同中附加上条件,比如可以加上“父母在房屋里有终身居住权”,或是“未经父母同意不得出卖赠与房屋”等限制性条款,甚至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对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或是找律师做见证人,以保证自己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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