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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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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带户买房” 租户不腾房该告谁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7-07
【案情简介】
“带户买房”是房屋买卖中一种常见现象,指买卖行为发生时,房子有承租人在用,而且买方认同这一事实。2013年,本市某咨询公司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一处房子,该房由王某承租且一直用于经营。卖房时,卖家把这一情况明确告诉给买家,买家也认可,未提异议。在两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交房时间”一栏是空着的。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买家拿到了产权证。但此后,因王某拒绝搬出,买家将卖家告到法院,理由是其逾期交房。原告索赔包括租金在内的损失30万余元。
被告抗辩称,咨询公司属“带户买房”,房地产公司无需向其实际交房,更不存在所谓逾期交房。本案属物权纠纷,应当由咨询公司向王某主张权利,与房地产公司无关。
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守。现原、被告已经履行了缴纳房款和房屋过户手续,咨询公司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已经知晓该房屋由案外人王某占用,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偿包括租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最终法院驳回了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专业房产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中,咨询公司在购买房屋时明知该房屋由王某占有和使用,未提出异议,其继续购买该房屋的行为表明其认可并同意房地产公司对其进行“带户交付”。因此,自房屋过户之时起,咨询公司基于所有权可以向占有和使用该房屋的王某主张权利。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转让,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由于咨询公司已经取得了产权证书,因此咨询公司此时即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现咨询公司认为由于王某拒绝搬出导致其不能占有和使用该房屋,该纠纷明显属于物权纠纷,应当由咨询公司向王某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要求王某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