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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间借名买房不愿过户,法院判决应当过户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30

               

   刘大爷称自己借孙子小刘名义购买拆迁安置房,双方口头约定待房屋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后再给爷爷办理过户手续。不料小刘反悔拒不配合过户,故刘大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儿履行过户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大爷的诉讼请求。

  刘大爷一审中提出:孙儿因原居住房屋2004年拆迁获得一套海淀区的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由自己出资购买该房屋并向孙子补偿一笔款项,待房屋可自由上市交易时,再办理过户手续。后刘大爷支付了购房款并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现房屋符合上市条件,不料孙子小刘却拒不配合过户。2014年2月13日刘大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刘履行过户义务。为证明自己主张,刘大爷向法院提交了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原件、购买房屋的发票、装修房屋的证明、汇款给小刘的汇款凭证、缴纳房屋暖气费和物业费的单据、祖孙二人2013年签订的将孙儿房屋以五十万元整卖给爷爷的房屋买卖合同。

  小刘认可爷爷出资购买该房,但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小刘还主张2013年诉争房屋价格为400万元,合同价款仅为50万元,故2013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对于相关的票据,小刘认为房屋是借给爷爷居住,票据都在房屋之内,故爷爷持有票据不足为奇。

  本案审理过程中,祖孙二人各持一个房产证。刘大爷主张其持有的房产证房屋下发产权证书时即以取得;小刘系名义物权人,其持有的房屋产权证是凭身份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后取得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名买房关系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为何借名加以说明。一般而言每个人均有买房的权利,为何要借他人之名买房,实际物权人应提供合理的理由。其二是对谁是真正买房人(即实际物权人)提供证据佐证。借名买房是买房人以房屋归自己所有的方式对房屋进行的占有使用。亲属之间虽然没有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但可以通过客观情况来判断买房人是否以房屋归自己所有的方式对房屋进行的占有使用。一般来讲真正购房人首先应该提供房款系自己支付的证据,并证明自己持有相应的购房票据。其次,买房一般是为了居住使用或者对外出租。实际物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使用或控制房屋。本案中,刘大爷就为何借名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其支付了所有房款并占有使用房屋,且持有相应的购房票据。小刘所谓借住之说无法解释为何房屋由刘大爷装修。由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买卖合同是对2004年口头借名买房协议的确认,不应以2013年的市场价格判定2004年的交易成本。故法院对孙儿所持合同应当撤销之主张不予采信。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支持了爷爷的请求,判令孙儿协助爷爷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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