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10-57496655
           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房屋买卖 | 房屋租赁 | 房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物业纠纷 | 征地拆迁 | 建筑工程 | 涉外房产 | 律师陪购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房地产律师> > 房屋租赁正文

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16

私房租赁办理所需材料:

1、房产证原件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2、居委会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出具的居住证明(收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出租方必须是产权证的权力人);

注: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房东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4、房东身份证;

5、承租人身份证;

6、房屋出租税收发票(税收发票日期必须与合同上的日期一致);

7、合租房房东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保证在房屋出租期间合法租赁,否则一切后果由房东承担)。

* 房东和承租人可以单方来办理业务,但提交材料必须齐全。

*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全部收复印件

* 提交材料后正常出租房需5个工作日审核,合租房7个工作日审核。

公共租赁房办理所需材料:

1、居住证明原件(必须加盖公章和加注租房期限);

2、承租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居住房屋租赁备案申请书原件(当场填写)。

房屋租赁备案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 一套房屋只能做一次租赁备案

* 租赁合同必须在有效期内

* 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字体清楚

* 租赁合同是否是产证上的权利人签署的(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只针对正常出租的合法居住房屋(不包括商铺、群租和车库等违规租赁房屋),如办理人提供虚假信息将不予办理业务。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