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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许诺赠与 婚后反悔如何处理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7-16

【案情回顾】

2012年2月,小陈和阿惠登记结婚。小陈婚前在北京市西城区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结婚后,小陈和阿惠夫妻双方一起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了一套新房。双方恋爱时,阿惠多次要求小陈将其婚前所有的位于西城区的房屋赠送给自己,小陈答应,双方还写下一份不附义务的赠予协议,但小陈一直未去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也未公证赠予协议。婚后,阿惠反复要求小陈去办理,遭到小陈拒绝。阿惠以小陈违反协议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陈履行约定,将该房屋过户到她名下。

法院经调查后发现,涉案房产是小陈一方的婚前财产,小陈对其有处分权利。但由于赠予协议涉及不动产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协议还未生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阿惠诉讼请求。

【律师支招】

中国房地产律师网专业房产律师团对对本案的法律意见如下:

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发生夫妻一方向对方的赠予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赠予的财产是房产,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反悔,应比照法律有关撤销赠予的内容来判断。

一般来说赠予合同双方签订后成立,但并不随即生效,需要转移赠予财产的所有权,合同才生效,对于本案中的标的物房屋来说,其权属变动需要登记,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中赠予协议还未生效,也就不涉及违约责任。小陈实质上是撤销了赠予。赠予的撤销权一般可根据赠予方的意愿行使,但如果不加以限制,会导致赠予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对财产的稳定性产生影响。所以赠予人的撤销权也受到一些限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赠予财产已转移其权利;

2、赠予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

3、赠予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在这几种情况下,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本案情形不在上述之列,据此,法院判令驳回了阿惠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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