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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坟地征用补偿款限于家族成员共有

来源: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7-14

    2011年6月19日、2012年2月18日,殷先生家族的两块坟地被征用,共得补偿款51.5万元。2013年10月16日,殷先生儿媳小芳与其子离婚,离婚时未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后小芳要求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坟地补偿款。
 
    农村坟地征用补偿款能否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农村坟地对农民独特的心理慰藉作用。坟地在中国人心中具有神圣属性,寄托对祖先的敬畏;其次具有纪念属性,每逢清明节、寒食节祭奠以寄托哀思;再次是感情寄托属性,遇到生活困苦时,到亲人坟前倾诉,抒发情怀,疏导心理阴影。以上三种属性可以归纳为心理慰藉的范畴,因此农村坟地被征用后,需对家属精神方面的损害予以补偿。
 
    2.精神补偿的专属性。精神补偿是由于受害人权益受到伤害,精神上遭受痛苦而得到的补偿,其具有补偿、慰藉受害人,惩罚致害人的作用,人身指向性较为明显。坟地被征用,在客观上造成了埋葬在坟地里的死者的后代直系亲属的精神伤害,其他人特别是不具有血亲关系的人,精神上不会因此受到伤害,不具有获取精神补偿的权利。
 
    3.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后所损失的土地收益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人身专属性是其主要属性之一。
 
    本案中,农村坟地使用权作为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使用权,其功能主要是承担家族内亲人的土葬,因其产生的补偿费,应由具有血亲关系的家族成员共同享有。小芳因为婚姻关系取得家族成员资格,离婚后,其作为家族成员的身份已经消失,因此,不具有获取坟地征用补偿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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