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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没有形成抚养关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1

过继子没有形成抚养关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案情回放:  

原告马荣和马莲姐妹为马武夫妇的女儿,马文和马武是两兄弟,马文的儿子马清在30多岁时过继给了马武,在马武一家的三间祖房居住生活,后马武一家共同帮助马清在其拥有产权土地上修建了五间平房。马武夫妇病逝时两个女儿处理后事。后马清的五间平房因故收归集体,退回的房屋破旧不堪无法使用,马清去世后其子马军继续住在五间平房,并且对该房屋进行了彻底翻修。后马清又未经马氏姐妹同意在 三间祖房院内修建房屋,原告姐妹遂以侵权起诉马军,并主张五间平房的部分所有权。被告辩称其是马武的过继子,对祖房三间享有继承 权,五间平房是自有财产,原告不享有任何权利。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马武夫妇过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程序由子女继承,马清系封建性的过继,但过继时已经成年,生活能够自 立,与马武夫妇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双方虽然共同生活十余年,但主要赡养义务是由马荣、马莲完成的,因此马武夫妇的遗产应为其两个女 儿继承,因此被告不享有祖房的院落及房屋的继承权,其私建房屋属侵权行为。  

对于马武夫妇和其女儿在马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共同所建的房屋,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院民通意见的规定,本案中马武夫妇及其 女儿,帮助马清在其位于史家胡同的土地上建立了的五间平房,因此与马清对该房屋拥有共同所有权,但在房屋收归集体不能使用以后马清 之子马军又对房屋进行过彻底翻修,原告并未提出意见,鉴于被告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也是房屋的主要权利人和使用人,应获得房屋的所 有权,而原告曾经对建房有所帮助,故法院酌定其获得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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