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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卖房给子女,买卖还是赠与?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0

         

  为了过户方便,不少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会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进行,至于是否真正交纳合同上所写的购房费用,则由父母与子女私下决定。有一对母子就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了争议,母亲王某认为,购房款必须要儿子支付,儿子与儿媳却声称房屋系无偿赠送,争议不下,母亲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根据合同内容,最终判决二被告支付房款80万元。

 

 

  张某的母亲王某作为原告诉称,2012年11月,她的小儿子张某与其妻子向其购买了自己名下所有的两套房屋,作价共计80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此后,她按约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此后,儿子儿媳一直未支付房款。

 

  因为是自己儿子,所以她也没有去催讨,不过此事让大儿子看不下去了,在大儿子的指责下,小儿子才于2014年1月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其拖欠的购房款共计80万元。欠条写下后,小儿子与她的关系日渐疏远,她多次催讨,可两被告均借故推脱,至今分文未付。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购房款80万元及利息。

 

  对于母亲王某的说法,儿子小张并未出庭答辩,儿媳小陈则是一肚子委屈。她说,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的确是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但那只是为了方便房屋过户。婆婆那时与他们关系好,明确表示这两套房屋是赠送给他们夫妻使用的,并不需要他们支付房款,过户的时候是为了让他们省钱所以才签订协议的。

 

  至于为何婆婆改口,小陈认为,那都是大儿子挑唆所致。她称,自从去年婆婆住到大儿子家,就渐渐与他们疏远,后来还在大儿子的唆使下,逼着小张写下了房款欠条。

 

  她认为,这80万元的房款不应该支付,至于房子已经过户,应属于他们夫妻二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两份房产转让协议,均由临海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协助两被告办理了该两处房产过户手续,两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购房款80万元,两被告至今未支付,显属不当,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两被告张某、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购房款8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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