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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的分割<二>---婚内房屋赠与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09-01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该条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案例】胡某与张某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即产生了矛盾。为平息矛盾,两人于同年7月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胡某声明将自己婚前购置的一套房子转让给妻子张某,上述房产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归张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人未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转移,该套房屋的产权至今登记在胡某名下。同年1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两人为该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起了争议。张某认为,根据胡某的声明,该套房屋的产权应当确认为自己所有,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因胡某一直找借口拖延才未办理。但胡某则认为,当时签订协议时双方曾口头约定由张某给付100万元买下房子,才去办理转让登,后张某未给付100万元,因此未办过户登记。现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胡某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房屋系胡某婚前购买,属于胡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胡某与张某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该套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胡某主张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

【分析】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争议的房产系胡某在结婚前购买,因此属于胡某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胡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应当办理登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200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赠与要到房管局办理转移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胡某与张某虽签订了书面房屋赠与合同,但并未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胡某与张某离婚后,要求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胡某可以撤销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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