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10-57496655
           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房屋买卖 | 房屋租赁 | 房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物业纠纷 | 征地拆迁 | 建筑工程 | 涉外房产 | 律师陪购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房地产律师> > 征地拆迁正文

拆迁中常见的六大问题<一>-------业主身份的确定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09-01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这就十分清楚的表明被拆迁人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权利主体。

    另外,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说明因拆迁房屋而蒙受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使用人也是拆迁补偿的权利主体。

除此以外,还存在拆迁补偿权利主体的特殊情况,具体如下:

    (1)因婚姻引起的特殊情况

a.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购买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补偿权利;

b. 以男女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房产在拆迁时如离婚或一方死亡,按共同财产处理补偿事宜;

c. 以男女双方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购买的房产,拆迁时离婚或一方死亡,按共同财产处理补偿事宜;

d. 以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有的知识产权中的收益购买的房产,拆迁时离婚或一方死亡的,按共同财产处理补偿事宜;

e. 当事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明确表示给单方的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未有明确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f. 以军人的伤亡保证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购买的房产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如遇拆迁时离婚或军人死亡,应按照军人的个人财产处理。如离婚,对方不享有补偿安置权;如军人死亡,依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g. 以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购买的房屋,如在拆迁时离婚或军人死亡,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即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前述费用总额按七十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入住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予以均分的金额),所得数额即为共同财产,其余为军人个人财产。以此比例来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比例。

(2)因继承引起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拆迁活动中遇到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况,继承人便依法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只能与继承人签订。因此要明确谁是继承人及各自的继承份额。

如协议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便由继承人承受。

对于继承人之间的协商,拆迁人一般不干预,但方便时可从旁协助。如提供协商地点、提供资料、提出参考的补偿安置方案等。一旦拆迁当事人之间争议无法解决时,应由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最终按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但房屋可采用先予拆除,补偿金提存的办法。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