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10-57496655
           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房屋买卖 | 房屋租赁 | 房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物业纠纷 | 征地拆迁 | 建筑工程 | 涉外房产 | 律师陪购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房地产律师> > 成功案例正文

曹律师继承成功案例--房产继承分割案例

来源:原创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8-1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初字第27847号

原告段X1,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晓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X2,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颖,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X1(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段X2(以下简称姓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段X1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晓静,段X2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X1诉称:段X3与孙XX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段X1、段X2、段X4。段X3于2013年10月23日去世,段X3之妻孙XX于2012年1月24日去世。段X3、孙XX之父母先于二人去世。段X2因分房问题与段X3、孙XX之建矛盾激化,常年不联系,段X1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段X4终身未婚,于2014年11月22日去世。段X4生病住院期间的照顾和去世后一切善后事宜以及父母的骨灰安放全部由段X1一人承担。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段X1单独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房产,段X1支付段X2上述房屋补偿款134万元,判令段X2单独继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房产,段X2支付段X1上述房屋补偿款126.4万元。

段X2辩称:段X3、孙XX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段X1、段X4、段X2。北京市朝阳区X房产是段X3、孙XX之遗产,二人未留有遗嘱。段X4去世后遗留北京市丰台区X房产,段X4未婚,无子女,去世后也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段X1、段X2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于遗产应平均继承。段X1未对父母及段X4尽到主要赡养和扶养义务。段X4始终未婚,其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X房产内并照看父母。段X4由于突发疾病入院,段X1、段X2均不知情,是中日友好医院通过派出所找到段X2,待段X2到达医院时,段X4已经无意识。段X4的后事是段X1、段X2共同操办的,费用是孙XX留下的2万元现金,2015年3月,段X1、段X2共同将父母、段X4的骨灰送到燕山石化的一个村子里存放。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北京市朝阳区X房产归段X2所有,段X2支付段X1上述房屋补偿款167.5万元,判令段X1单独继承北京市丰台区X房产,段X1支付段X2上述房屋补偿款79万元。

经审理查明,段X3与孙XX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段X4、段X1、段X2.2012年1月24日孙XX死亡。2013年10月23日段X3死亡。2014年11月22日段X4死亡。另查,段X4自1977年8月10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在北京市未登记结婚。

2002年5月17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房产登记于段X3名下。经询,段X1、段X2确认上述房屋市场价值为335万元,双方亦同意从上述房屋市场价值中扣除4万元用于购置墓地。

2009年10月16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房产登记于段X4名下。经询,段X1、段X2确认上述房屋市场价值为158万元,双方亦同意从上述房屋市场价值中扣除2万元用于购置墓地。

庭审中,双方的主要争议:

1、段X1、段X2对段X3的赡养情况和对段X4的扶养情况。段X1提供笔记本一份,以此证明2005年10月18日、2011年7月26日、2011年8月14日段X2之夫王XX殴打段X4的事情,双方关系非常恶劣。段X2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段X1又提供终日友好医院的说明,以此证明段X1对段X4进行了照顾,段X2与段X4之间关系恶劣。段X2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认为不能证明段X1之证明目的。

2、段X4医药费、丧葬费问题。段X2提供票据一份,以此证明段X1、段X2一起办理骨灰安放事宜。段X1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与认可,其提供骨灰寄存证,以此证明进行了骨灰安放工作,经询,段X2称在段X4去世后,在段X4房间内找到2万元,该款用于处理段X4的丧事,之后还有剩余全部在段X1手中。段X1对此不予认可。

段X1又提供病重通知单、床头卡、医疗费票据,以此证明段X1为段X4支付了医药费,并照顾段X4。段X2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认为不能说明段X1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不能证明段X1支付了医药费。经询,段X1说其工作为物美集团的保洁人员,上述医疗费均为现金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北京市朝阳区X房产是段X3与孙XX之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应该作为段X3、孙XX之遗产进行继承。段X1、段X2、段X4均是段X3与孙XX之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依据段X1、段X2的陈述,段X4与父母同住,段X4应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本院确定段X1、段X2占上述房产各30%的份额,段X4占40%的份额。

北京市丰台区X房产是段X4的个人财产,所以上述房屋应该作为遗产处理,同时段X4享有的北京市朝阳区X房产份额也应该作为段X4的遗产一并处理。该部分财产的处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关于医疗费部分,段X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段X4支付了医疗费,经本院释明其也未提交其它证据,故本院对段X1支付了段X4的医疗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二、段X1以其财产支付了段X4的丧葬费用抗辩,考虑到段X1、段X2的陈述,通常的生活经验法则等因素,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也不予采信,也不会从遗产中予以扣除;第三,段X1以其单独对段X4进行了后事安排抗辩,结合段X2的证据,本院对段X1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第四,段X1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段X4进行了看护,结合段X2与段X4的关系等因素的考虑,段X1在段X4生病期间确实更多的履行了照顾等;第五,段X1以段X2丧失继承人资格抗辩,段X之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意见,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考虑以上因素,本院确定段X4之遗产段X1占55%,段X2占45%。

综合以上问题,结合段X1、段X2的身体、经济情况,房屋使用情况、6万元墓地费用等因素,本院确定北京市朝阳区X房产由段X1个人继承,段X1支付段X2补偿款158.88万元。北京市丰台区X房产由段X2继承,段X2支付段X1补偿款87.8万元,段X1负责为段X3、孙XX、段X4购置墓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房产归原告段X1个人所有,原告段X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段X2上述房屋补偿款1588800元。

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房产归被告段X2个人所有,被告段X2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段X1上述房屋补偿款878000元。

三、驳回原告段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段X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万二千四百八十元,由原告段X1负担五万零八百六十四元(段X1已交纳四万六千二百四十元,段X2已交纳四千六百二十元,段X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段X2),由被告段X2负担四万一千六百一十六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欧阳华

                                        审判员  田丽丽

                                        审判员  袁  冲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丽娜

扩展阅读

拆迁房产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曹律师遗产继承成功案例——“声明”是遗嘱吗

曹律师遗产继承成功案例——“声明”是遗嘱吗(二审)

曹律师遗产继承成功案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

返回上一页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