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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2-25

李老汉小时候患小儿麻痹症致左腿残疾,终身未娶。二十年前,他的堂哥遭车祸去世,嫂嫂养育两个女儿,难以维持生计。李老汉从事钟表修理,经济上相对宽裕,经济上常资助她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李老汉与其嫂嫂逐渐产生了感情,后来他与嫂嫂同居生活两年,并生下了一个儿子。因李老汉的残疾等原因,他和其嫂嫂的感情渐渐不和,嫂嫂携儿与他人再婚,而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一直是由李老汉负担的。目前,儿子职高毕业后在一家企业工作,有固定的收入。现在李老汉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是否可以要求儿子赡养?

不管子女是否是婚生,其余父母之间的父母关系都是不可消除的,其赡养父母的义务也是不能推脱的。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见,赡养扶助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而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其享有同等的权利,那么也应该履行同等的义务。虽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非婚生子女需要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一般而言,只要生父、生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尽了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那么当生父、生母年老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同样也有要求非婚生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当然,也需要考虑到非婚生子女的经济实力,如果非婚生子女自己无法养活自身的,让其承担赡养义务也无法实现。

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在上述案例中,李老汉与其嫂嫂现在已经没有了婚姻关系,但是李老汉与其儿子之间的父子关系并未解除,李老汉也对其儿子尽到了抚养义务,一直负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现在李老汉丧失了经济来源,生活有困难,而其儿子有固定收入,有赡养老人的能力,所以李老汉可以要求其儿子尽到赡养义务,给予其一定的赡养费,保证其能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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