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10-57496655
           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房屋买卖 | 房屋租赁 | 房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物业纠纷 | 征地拆迁 | 建筑工程 | 涉外房产 | 律师陪购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房地产律师> > 婚姻房产正文

夫妻一方可以擅自变更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吗?

来源:www.fangchan315.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5-03

赵某(男)和文某(女)是小学时期的同学,双方多年无联系,各自读完大学,各自生活。一个偶然的机会,二人在网上相逢,从此二人网络联系,不久,赵某向文某表达了爱慕之情,文某也感动于赵某的表白,随即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文某与赵某结为连理。二人开始感情尚可,至孩子出生,一家三口的小日子应该是富富裕裕。但天有不测风云,因工作原因,婚后长期分居,且二人学习工作经历不同,性格各异,即使工作调到一起,二人也没有磨合好共同生活的细节,最终发展至感情出现危机。在文某怀孕期间,二人发生争吵,后赵某为了向文某表示其对文某的感情,主动写了夫妻财产约定,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约定给文某一人所有,文某也在该约定书上签名认可。之后二人好景不长,在文某生下女儿未满月时,又因赵某的性格发生争吵,赵某觉得两人可能会离婚,便悄悄修改了夫妻财产约定,改完房屋的25%产权归赵某所有,文某占房屋的75%的产权。半年后,文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夫妻财产约定进行财产分配。赵某在庭审中称,该夫妻财产约定不公平,应当对半分割。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另行作出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的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适宜拥有大量个人财产的初婚者或者中老年再婚的需求的,是在当前离婚率逐渐增高的趋势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需要。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具体表现在:(1)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该协议。(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都应该认真遵守,如约履行。(3)夫妻离婚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该按照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加以处理。

本案中,赵某与文某在婚后进行了财产约定,虽然该约定是赵某自己写的,但是文某也签字表示了认可,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赵某后来擅自修改约定是没有效力的,夫妻之间对于房产的约定仍应由文某一人所有,赵某不能以公平为理由要求对半分割。在没有其他特殊条件的情况下,该房产应该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由文某一人享有所有权,当然,对于婚后文某和赵某共同还贷的部分,文某可以给予赵某一定的补偿。

 

扩展阅读: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赠与

婚前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