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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来源:www.fangchan315.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7-07

郑某、刘某于1987年10月24日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1)2003年11月25日从郑某名下的M证券某营业部账户内分两次共提取的现金98505元。(2)刘某于2003年10月22日,从其在M证券某营业部账户内提取的现金56417元。(3)以郑某名义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于2004年8月29日的资产为201836.08元,其中资金余额为329.32元;A股票5000股,市值7950元;B股票198220股,市值155206.26元;C股票55500股,市值38350.50元。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这些均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取得的收益。股票期权是可期待权利,并非是现在已经存在的财产收益,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处理这样没有实际价值或没有确定利益的可期待权利,而是让当事人待权利有确定价值或行权时,再另行起诉。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由于股票的流动性较强,交易频繁,难以从某一只股票的购买时间来确定该股票是否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也难以从某一次的股票交易中来确定股票投资是否取得收益。因此,离婚诉讼中,一方名下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其投入的资金为准,在婚前投入的资金购买的股票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若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购买股票的,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购买了股票,婚后继续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资金购买股票,且股票已经多次交易的产生混同无法区分其是以一方个人财产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可以按照投入资金的比例确定股票的归属。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即使是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其婚后取得的收益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在婚后取得收益的,该收益部分可以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应当将收益部分折合成市值给予对方现金补偿,因为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部分是指股票所代表的财产价值而不是股票本身。

上述案例中,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或者其他证据证明,郑某和刘某提取的现金以及现在郑某名下的证券均为刘某和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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