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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财产赠与的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www.fangchan315.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8-30

小郭和小朱于2006年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两人的名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小朱上班的地方离家较远,她用车的时候也相对较多,小郭就表示将该车赠与小朱,并办理了登记变更,将该轿车登记在了小朱名下。两人工作都很繁忙,聚少离多,交流越来越少,感情也越来越淡,在一起的时候因为工作环境和经历的差异也开始经常吵架,双方打算离婚。但是对于该轿车的归属上,双方产生了争议,小朱认为该轿车既然已经赠与她并且变更了登记那就应该是其个人财产,小郭认为该财产是双方共同购买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夫妻婚后的财产一般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表示将某项财务赠与另一方了,那该财产是否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夫妻之间的约定和一些客观证据来解决,如果该财产是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做了产权登记的变更的,可以视为夫妻之间对财产做出了一定约定,该财产转变为夫妻一方所有。

在上述案例中,该轿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买的,一开始该轿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疑问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郭表示将该轿车赠与小朱并变更登记的效力为何。轿车本来登记在夫妻名下,后来又转为登记在小朱一人名下,虽没有赠与书面协议,但变更登记的这一行为可以作为证明赠与发生的证据,所以除非有特别的理由说明,变更登记不是因为赠与,可以认定赠与成立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轿车就由夫妻共同财产转为小朱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能不能视为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就案情所述情形来分析是不可以的,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仍旧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本案中小郭与小朱就该轿车只有口头上的约定,不能视为对该财产做出了特殊约定,只能依据产权登记这一行为认可小郭将该财产赠与了小朱,当然,如果小郭可以举证说当时变更登记是因为有其他理由的,该轿车很有可能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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