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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上诉成功案例——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来源:www.fangchan315.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8-01-0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11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兼汪x5、汪x6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1,女,1951年11月2日出生。

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x2,男,1942年11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x3,男,1947年3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x4,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年,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汪x5,女,1949年8月28日出生。

原审被告:汪x6(精神分裂症),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汪x7(汪x6之女)。

上诉人孔某某、汪x1与被上诉人汪x2、汪x3、汪x4及原审被告汪x5、汪x6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法院综合《赠与决定》及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一审法院未将该《赠与决定》及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审查清楚,主要事实认定不清。鉴于上述原因,本案需要一审法院进一步审理后,重新作出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汪x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顾国增

审判员  陈妍

审判员 王艳芳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华

书记员  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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