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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做客北京电视台《律师门诊室》——离婚调解笔录中对拆迁的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19-12-06

女儿结婚后,将户口迁到了前女婿家,虽然女儿的户籍性质是农转非,但是一直享受这村民同等的待遇,2013年与男方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庭审中达成一致,若房子被拆迁,女儿可以享有四十平米的拆迁权益。2014年男方所在的农村要进行旧城改造,当时村里通知王先生女儿讲相关文件交过去,可是拆迁相关部门表示,女儿离婚了,就不再是本村村民,不能再享受拆迁权益。这让王先生一家很难接受,认为即使不按户口补偿,那当时离婚时约定的四十平方米拆迁补偿份额是不是应当分给女儿呢?

曹晓静律师:离婚判决书上只是写了离婚,但是没有写财产问题。

王先生:后面有一个协议,有一个询问笔录,女儿的前公公去的。

曹晓静律师:但是这个笔录上说,这个院落共计八十平方米,就是你的前女婿和女儿一人一半,各占四十平米,但是如遇拆迁,女儿享有对该四十平米拆迁所得的一切权益,后面有一个备注,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王先生:就是宅基地那一块儿。

曹晓静律师:根据拆迁方案,您女儿符合被拆迁安置的条件吗?

王先生:符合,她是2014年把户口迁过去的。

曹晓静律师:前女婿拆迁的时候,他们分得多少拆迁利益?拆迁补偿协议您见过没有?

王先生:不知道。

曹晓静律师:因为每个拆迁的具体政策有差异,还是要根据拆迁补偿政策去确定,那么您去争取过拆迁利益吗?

王先生:没有。男方答应在拆迁时会一分不少的给女儿的,因此女儿离婚后,没有过多的关注拆迁的事情,哪成想,现在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也不清楚,男方又不主动补偿,女儿手里也只有一纸询问笔录,想获得利益却相当被动。

曹晓静律师:您目前的材料不太齐全,在法律上,对您有利有弊。您手上有离婚协议书、询问笔录,有拆迁方案,但是关于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缺失。

根据上述情况,女儿只有离婚时的调解询问笔录,是否足以诉争自己的权益,女儿是否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此事呢?

曹晓静律师认为,询问笔录是法院主持调解的时候,对一些比如说夫妻名下的房子里面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或者是处理一些虽然签了房屋的购买合同,但是并没有房产证的权属未确定的财产问题,法院一般不把它直接写在调解书里,但是会附一个笔录,在笔录里会显示清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怎样的,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这个笔录也是有效力的。但是会有一种情况,就是你要更加的去积极的主张自己的权益,比如你听到拆迁消息的时候,你应当直接第一时间到拆迁办,说明我们的这个有我四十平方米的份额,但是如果没有去直接说这个笔录,他的前女婿又没有主动拿出来这个笔录,那拆迁办有可能就认为双方离婚了,没有财产争议,因为调解书上是这么写的,那么拆迁办就不会通知他的女儿,就会遗漏到相关的权利人。拆迁是针对所有的村集体的成员,拆迁政策衍生到了比如非农的家庭配偶或者离异的,只要拆迁协议上有这样的规定,那拆迁时的周转费、提前搬家奖励以及附带的一些货币补偿等也应该是有女儿的份额的。但是这个地上物这四十平方米针对的土地补偿款,由于女儿不是村集体的身份,再加上他们约定了宅基地补偿款是归属男方的,因此女儿不能主张这部分土地补偿款。但是我认为有两个突破口,一个就是我们可以去拆迁公司询问,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应该给到王先生女儿安置补偿款,是不是应该要给到我们安置房面积,这个要找当时的拆迁方,对拆迁的安置方案有争议的话,这个叫拆迁补偿纠纷;另一个就是,可能当时的拆迁方针对的是他的前女婿,他的前女婿已经把这个利益领走了,已经将这八十平米的房子和宅基地一块拆迁的,针对的是这一户,如果是已经领走了,那这个前女婿领走的拆迁补偿款里一部分地上物的或者其他的一些份额,除去这个宅基地补偿之外的部分,是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的。王先生的女儿可以通过与拆迁单位或者与前女婿沟通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也可以直接诉讼来确定女儿的相关权益。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咨询电话:139 1124 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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