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10-57496655
           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房屋买卖 | 房屋租赁 | 房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物业纠纷 | 征地拆迁 | 建筑工程 | 涉外房产 | 律师陪购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房地产律师> > 律师动态正文

曹晓静律师接受凤凰网专访:成年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吗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9-15

近日广州司法局法宣办《说法》栏目邀请律师点评父母起诉22岁女儿拒养弟弟案件,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有网友质疑该案的真实性,凤凰网视频联系到点评该案件的律师,该律师表示,这个案件应该是真实存在的,但并非本人经办,也没有看到相关的判决书,自己也无法核实该案的真实性。对此,凤凰网视频邀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对此事件进行解读。

针对事件中提及的“父母无力抚养孩子时,兄、姐是否要承担扶养义务”,曹晓静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兄、姐应当承担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如果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父母丧失了抚养能力、兄或姐有扶养的经济能力、弟或妹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这种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兄、姐应当代替父母履行扶养义务。

最新颁布并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延续了《婚姻法》的该项规定,这个立法的初衷,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在父母去世没有其他抚养人或者父母在世但没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成年的兄、姐就作为最密切的血亲,承担起照顾家庭、扶养未成年弟或妹的责任。比如杭州杀妻案,该案中女方被害,男方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他们未成年的孩子由谁来养呢?如果孩子有成年的兄、姐,则兄、姐就应当承担起抚养弟、妹的责任,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中国传统道德的要求。

另外,不管是目前仍在施行的《婚姻法》,还是即将要实施的《民法典》也都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当他的兄、姐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收入来源时,弟、妹有扶养兄、姐的义务,这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

 

简介:曹晓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十余年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编写出版了《恋爱、婚姻、家庭、继承不可不知240问》、《律师来了: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律师答疑》、《继承纠纷处理图解锦囊》等专业书籍,担任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律师门诊室》等节目嘉宾律师,擅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扩展阅读:

曹晓静律师接受凤凰网专访解读《民法典》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曹晓静律师接受凤凰网采访解读《民法典》关于婚姻中“挥霍”财产该如何定义

解读《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曹晓静律师接受凤凰网专访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