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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之后,女方需要返还彩礼吗(附案例)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1-01-22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一种民间的传统习俗和习惯。婚约成立后,订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种按习俗、习惯给付的财物在此统称为“彩礼”。然而,订立了婚约,并不等于双方已经产生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主要是彩礼返还产生纠纷。

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彩礼是否可以主张对方返还,有两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即婚姻登记和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若严格按照该条规定,若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彩礼就不用退还,否则就应该退还,但是在实际审判中,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花费情况、解除婚约的原因、双方存在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的数额。

参考案例:

2014年5月朱×与刘×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2月刘×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2016年1月6日,二人商议结婚事宜朱×向刘×银行账户转款6万元,并为刘×定制钻石婚戒一枚。后双方均无意愿交往并缔结婚姻关系,两人为6万元款项的性质和是否购买了钻石婚介产生了争议。朱×主张其向刘×转款6万元,发生在双方为结婚准备期间,应为朱×支付刘×的彩礼;为刘×定制了钻石婚戒并提交刘×微信朋友圈展示的戒指照片。但刘×认为上述款项乃二人交往过程中对其经济付出及怀孕流产的补偿,并主张未收到钻戒。就此朱×刘×向法院提交了双方恋爱期间做所人工流产手术票据、婚纱费用票据、为朱×父母购置机票的票据以及为结婚购置的家用电器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朱×与刘×自行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但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法院应依据查明事实对于争议财产予以妥处。朱×向刘×转款6万元,发生在双方为结婚准备期间,应为朱×支付刘×的彩礼,虽刘×认定上述款项乃经济和精神的补偿,但从时间、数额上与其主张并不对应亦不合理,法院不予采信。朱×主张婚戒一节,刘×予以否认,但结合朱×提交证据能够证实上述婚戒已交付刘×乃客观事实。同时法院考虑刘×已经为结婚付出相应精力、财物并经历人工流产,结婚请柬发出但结婚未果致使刘×意欲轻生,法院应考虑上述情形酌情由刘×部分返还上述彩礼,并返还钻石婚戒或支付钻石婚戒的价值。刘×为结婚购置家用电器也属客观事情,上述家电中部分物品不宜拆除返还,应归属朱×所有,法院考虑折算价值由朱×支付刘×相应款项。刘×应认识到婚恋自由,刘×主张精神抚慰金一节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判决刘×返还朱×彩礼人民币二万元;刘×返还朱×钻石婚戒一枚;朱×处的家用电器归朱×所有;朱×支付刘×折价款人民币一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6万元款项性质、钻戒交付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6万元款项性质,根据该款转账时间,结合双方的交往经历,朱×所述该款系彩礼更具有现实合理性,更为可信;刘×称该款系补偿,但该款转账是在双方原本商定结婚之前,在此期间支付补偿在现实社会中不具有通常普遍性,故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钻戒交付,一审法院根据朱×提交的微信、付款凭证及照片等证据,结合双方交往过程,认定钻戒已交付刘×,应属正确。刘×上诉称钻戒没有交付,与法院认定事实不符。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朱×最终不同意与刘×结婚,属于婚姻自由范畴,没有证据证实朱×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情形,且一审判决在返还彩礼及婚戒中已适当考虑刘×在双方交往中的权益保障,故对刘×上诉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178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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