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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长期失踪的另一方能再结婚吗?(附真实案例)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1-02-22

为了使现实生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更加稳定,我国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民法典》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配偶长期失踪并不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如果另一方想再婚的话,需要先宣告失踪的配偶死亡或者起诉离婚。总的来说,只有先解除了与失踪配偶的婚姻关系,另一方才能再次结婚。若未解除婚姻关系而直接与第三人组成新的家庭,则新的家庭婚姻状态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会面临犯重婚罪的危险。只有解除了原有婚姻,才能使再婚受到法律保护。

参考案例:

郑某是香港人,在香港工作。黎某1与郑某于2013年认识,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3月婚生女黎某2出生。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在婚生女黎某2出生后,郑某与黎某1一直没有联系,婚生女自出生后一直随黎某1生活。2016年9月22日,黎某1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界定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根本标准。本案中,黎某1与郑某结婚前认识时间不久,感情基础薄弱。结婚后不到半年便生育婚生女黎某2。在黎某2出生后,郑某没有与黎某1、黎某2共同生活,双方极少联系。黎某1与郑某的夫妻感情并未因婚姻关系或婚生女的出生而加深,反而因不见面、不沟通、不联系而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法院认为黎某1与郑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关于婚生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因黎某2出生后一直随黎某1生活,加之黎某2是女孩,若其由母亲抚养,将更适合交流沟通,也更有利于女孩身心发展,故婚生女黎某2由黎某1抚养更为合理,判决黎某1与郑某离婚,婚生子女黎某1由黎某1抚养。

(案例来自北大法宝: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0524号民事判决书)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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