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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时,能争取继子女的抚养权吗?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2-05-30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结婚时李女士带着与前夫生的儿子小丁,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因性格不合及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矛盾,李女士自己于2019年离家出走。李女士走后,王先生一直悉心照料小丁,不论是生活和教育,都照顾得无微不至,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父子两人相处的非常好。两年后李女士回来,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小丁,王先生也同意离婚,但并不希望离开小丁,而小丁也非常喜欢这位没有血缘关系的“爸爸”,王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能获得小丁的抚养权?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没有作具体规定,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1)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2)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也指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论归父或母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仍然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生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基于血缘关系,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应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由此可见,继父母只要与继子女产生了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原则上应由其生父母抚养;如果继父母愿意由继续抚养继子女,则也可以由其抚养,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上述案例中,李女士因婚后与王先生性格不合等原因,自2019年长期离家不归,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可以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虽然王先生是小丁的继父,但是在李女士离家出走的几年中,其继父王先生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小丁的义务,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小丁长期受王先生的抚养教育,双方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李女士离家出走对小丁不尽抚育义务,母子感情已经疏远。小丁自己也提出要求由王先生抚养,不同意由其生母抚养,王先生也表示愿意抚养小丁,故小丁由王先生抚养比较有利。综上所述,从保护小丁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由王先生获得小丁的抚养权是更为恰当的。

曹晓静律师认为,再婚夫妻离婚时,亲生父母一般会自己抚养子女,很少有不负责任的亲生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继父母也不会争取继子女的抚养权,上述案例有其特殊性,即李女士离家出走,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由继父长期抚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抚养关系,因此王先生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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