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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14-05-29

 一、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在转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成为原继承人,原继承人的继承人成为转继承人。转继承权的标的是原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当数个同一顺序转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则应由他们共同继承和分割原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因此,可以把转继承看作是原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

二、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亡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或代位人。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关系当事人死亡而引起继承人范围出现变化,故在实践中比较容易发生混淆。其实,代位继和转继承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两者发生的依据不同。代位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二是两者的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中的转继承人包括了原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和晚辈直系血亲。三是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

【案例】

200X年XX月XX日,曹某的父亲去世。因曹某曾有虐待父亲的行为,所以,法院判决曹某丧失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曹某认为自己虽然丧失了继承权,但他的子女还有代位继承遗产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确定继承权。

法院认为,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设立代位继承的目的在于保障继承人晚辈血亲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能否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所以,对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他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但是,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分给遗产:一、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二、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根据以上规定,曹某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遗产,如果其子女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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