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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维权五部曲之五:争议维权要及时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31

  交易都会存在风险,虽然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每一步都很小心谨慎,但有时还是免不了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纠纷,发生纠纷应当怎样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呢?

    案例回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诸多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交付全款并入住,但由于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而未能给购房人办理备案手续,后该公司因拖欠建筑工程款被建设工程公司申请仲裁,法院也依申请对开发公司的房产进行了查封,购房人所购买的房产都在查封范围内。但由于很多购房人是投资购房,本人并不实际入住,所以对涉诉情况未能及时了解。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将评估、拍卖的公告张贴出来,购房人才纷纷知道实情,到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法官分别召开了听证会,案件大致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异议人虽提交了购房合同、发票、租赁协议等证据,但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不同意解除查封,法院在异议审查程序中无法依据其所提供证据对其是否拥有该房产产权进行确认。异议人未能提供证明其拥有该房产产权的权属证书或预售登记、网上签约等能起到权属公示作用的证据,也未能提供确认其房屋产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驳回其异议;第二种情况是,同样异议人未能提供证明其拥有该房产产权的权属证书或预售登记、网上签约等能起到权属公示作用的证据,但异议人在提出异议之前先行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获得了确认其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据此,执行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解除了查封。还有一部分业主,买方后本人长期在外地或国外,房屋没有任何形式的登记或公示,对房屋设诉情况也不知情,直到法院将房屋处理完毕才提出异议,对此,法院已无法受理,买房人只能通过诉讼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专业房产律师团队提示:

  如果前期交易行为存在瑕疵,那么争议发生后及时主张权利,可以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在主张违约责任时,我们要提醒大家考虑到以下两方面:

  1、发生纠纷先保全

  购房人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或对方违约要求退还房款,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对方的房产,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2、所购房屋被查封,异议及早提,权利早确定

  目前楼市处于低迷期,开发商资金流转不畅,其作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增多,法院会在仲裁、诉讼及执行阶段对开发商的财产进行保全和执行,如果购房人未及时作出权属登记,其已付过房款的房屋往往会被法院查封,这种情况下,亡羊补牢的方式是,购房人应及时与作出查封的法院取得联系,提出异议,并且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权诉讼,通过法律形式确认其合法权益。如果法院已经将房屋拍卖,执行完毕,则只能追究开发商违约或侵权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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