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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房给情人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30

      包工头徐某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以买卖为由过户给“小三”祝某,反被妻子告上法院。近日,昌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徐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徐某与蒋某早在1991年就办了婚礼,但俩人当时并未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他们来北京打工,并有了两个孩子。徐某慢慢当起了包工头,夫妻俩攒了些钱,就在昌平区回龙观地区买了套房。买了房后,俩人才领了结婚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2008年,徐某结识了祝某,两人很快就擦出了火花。由于蒋某经常不在北京,徐某和祝某交往的机会也越来越多。随着时间的推移,朋友圈的人大多也知道他们之间的事,徐某也渐渐麻痹起来,甚至公开带着祝某外出旅行或者去探望自己的亲戚,很多时候,徐某甚至觉得祝某才更适合做自己的妻子。

      蒋某得知此事后,和丈夫频繁吵架,有时甚至拳脚相加,所幸后来两个孩子来到北京,终于唤回徐某的心。但是,祝某又开始不依不饶,她觉得自己不能白跟徐某几年,并提出想要房子。徐某想用房子对祝某做点补偿,就趁着蒋某回老家办理孩子的入学事宜之际,与祝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名义上,徐某以二十多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祝某,实际上却没有从祝某那里收取分文费用。合同签订后,两人立刻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发现房子被卖后,蒋某把徐某与祝某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徐某承认该笔交易并未收取房款。而祝某则认为,该房产是徐某对自己的感情补偿,此外,徐某领取房产证时,尚未与蒋某领取结婚证,该房属于婚前财产,徐某有处分权。因此,祝某认为合同有效。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徐某自举办婚礼后就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经济上合并一处,而且育有子女,事实上已成一个家庭,因此法院确认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后至结婚登记之前为同居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为同居双方共有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考虑到房屋价值较大,在没有征得蒋某同意的前提下,徐某擅自将诉争房屋出卖给被告祝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此外,祝某并未支付房款,其取得房屋产权也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徐某与祝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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