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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起纠纷 离婚为房争不休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30

      张某(男,化名)和曹某(女,化名)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不料房屋尚未装修入住,两人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近日,曹某将张某告上丰台法院,要求分割诉争房屋。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72日登记结婚,20111219日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诉争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仅对居住使用权进行了处理。房产证已于2012316日取得。现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分割该房产。

  被告张某辩称,涉案房屋为我的婚前个人财产,是我在婚前卖掉另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596 336元,并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在我购房过程中赠与我20万元用于购房。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各自独立,房屋贷款由我个人的工资偿还。依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为我个人财产,应由我单独所有。

  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目前房屋产权证已下发,登记在被告名下;因双方矛盾尖锐,原告经常到被告单位与其发生冲突,使被告无法安心工作;原告一直独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被告也时常要求其搬离房屋,双方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

  经法院多次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双方逐渐理智地看待房屋问题,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诉争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张某个人继续偿还;被告张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曹某房屋折价款、利息、租金51.45万元;原告曹某腾退诉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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