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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遗产税征收的社会前提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16

 在今年早些时候国务院已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虽然官方并没有明确表态,但遗产税问题早已经成为了大众讨论的热点。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日益临近,“遗产税将落地”这一说法更加是甚嚣尘上。

 

    虽然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已经在国际上通行多年,但是对于中国的公众来说还算是个新鲜事物。作为普通公众来说,最为担心的还是遗产税从“富人税”变成“中产税”,也就是起征点过低的问题。当然也有遗产税征收过猛导致富人移民财富外流的担忧。遗产税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上日程可能还尚需时日,但是征收遗产税的社会前提条件就是我们必须要慎重考虑的了。

 

    遗产税,顾名思义就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税。征税的基本前提就是要确定遗产范围,就如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明确个人在特定时点内的所得项目一样。征收遗产税的最大社会现实障碍就是公民个人财产收入的不透明。广大低收入者的收入范围较为确定化,但他们并非是遗产税所要关注的对象。遗产税作为富人税,至少是对中产阶级上层以上的社会阶层征收。但是随着社会收入层次的提高,收入的不确定性、不透明度也在日渐增加。特别是在黑色经济与灰色经济盛行的中国,黑色收入与灰色收入可能构成了富有阶层收入的大部分。诸多隐形富豪的存在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即使能够在相当程度上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如何对其价值评估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被继承人的大部分财产可能并不以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在部分财富用于维持个人日常生活的同时,更多地进入了投资市场,投资于房产有价证券贵金属等领域。资产评估技术的更新远远跟不上财产收入形式的多样化。尤其是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工具的复杂程度为其价值评估带来了很大麻烦。在个税征收中,“纸上黄金”—也就是尚未变现的股票增值收益是不征税的。此种做法能不能迁移到遗产税的征收中来,也是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征税与避税是一对永远的矛盾。一个成熟的税收制度,往往相伴的是健全的“避税体系”。遗产税在西方国家长达数百年的历史,已经发展出了一套以信托制度,保险制度为核心的避税方法体系,而且也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与保护。避税与逃税的界限也能够较为清晰地划定。中国的金融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信托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监管过严。创新能力的不足也导致其难以迅速适应遗产税的开征所导致的经营形态的变化。

 

    财产收入不透明,灰色收入比重大,价值评估有难度,避税制度欠发达。这就是遗产税的开征所要解决的前提条件在中国的现状。由此观之,先不论民众接受程度,单单是这些需要解决的前提条件就足以说明中国确实尚不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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