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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中开发商收订金后拒签合同怎么办?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12-03

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房屋交易中,一般会出现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认购书又称为认购意向书、订购房屋协议、购房订购单等。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通常会向买房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的担保,如签订认购书并收受定金后因为放假上涨等原因,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属于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由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但买方人无权要求赔偿差价。

需要提醒买房人的是,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通信、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共有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事宜;11、解决争议的办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并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认购书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人即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此时开发商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差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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