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10-57496655
           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房屋买卖 | 房屋租赁 | 房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物业纠纷 | 征地拆迁 | 建筑工程 | 涉外房产 | 律师陪购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房地产律师> > 婚姻房产正文

婚前房产起纠纷 诉争产权被驳回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10-09

 

案情:2009年年初,37岁的白云区男子梁某在广州某夜校读书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小9岁的同学刘某,不久后两人便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11月初,梁某购买了位于花都区新华街一套房产,后双方因矛盾没有结婚。梁某认为,刘某的欺骗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权利,要求法院判涉案房产归他一人所有。

    梁某称,恋爱9个月后,他在医院检查身体得知自己身患疾病不能生育。刘某知道后,却表示要他购买婚房准备结婚用。该房子是自己一人出资购买,房子的按揭款也是由他支付,但为了能与刘某结婚才赠给她二分之一产权,并且在购房合同上加写了刘某的名字。但买房后,刘某却一直以种种理由不与他结婚。2010年12月,刘某几乎再也不与他联系见面。2011年8月,他发现刘某有了身孕,后来他才了解到刘某早在2011年2月就与其他男人结婚。

刘某辩称,她为涉案房产支付过购房按揭款,当时都是将钱直接交给梁某。至于梁某说她骗婚更是无中生有,她早在认识梁某的时候就知道他不能生育。2010年5月,两人分手,而分手是梁某主动提出,原因是梁某与其前妻不能完全断绝关系,事实上现在两人也已经复婚。与梁某分手后,刘某远嫁到韶关。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梁某和刘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从本案的证据看,《商品房预售合同》、《楼宇按揭合同》等相关资料均显示两人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且涉案房屋已确权,登记的权属人为梁某和刘某,虽然,他们至今还未领取房产证。

关于首期房款的出资份额,梁某称是他一人支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而刘某也对此不予确认。按目前银行按揭还贷方式的习惯,两人或以上共同贷款,由其中一人提供专用还贷账号偿还贷款给银行。刘某虽然提交了银行还贷转账记录,但并不能完全证明购房款全部由他负担。

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本案中,梁某和刘某作为涉案房屋预告登记簿及产权情况表记载的权利人,对涉案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为此,梁某主张涉案房屋的产权全部归他一人所有,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求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