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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男方擅自转移房产,法院将如何判决?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10-12

案情:苏某与王某于2004年相识,200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因王某搞建筑工程经常在外地,回家的时间很少,双方感情越来越淡漠,男方经常不打招呼几天几夜不回家,对苏某缺乏起码的关心。2013年6月苏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男方要求和好而撤诉。撤诉后男方没有主动沟通,夫妻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一年后苏某离家到外居住,并于2014年再次起诉离婚。

然而,就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期间,王某一边向法院提出上诉,一边擅自将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产权房转移给了他人。

二审法院查明:该房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王某名义购买的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对该房屋经双方当事人认可价值为46万元。鉴于上诉人王某在诉讼期间确将系争房产权利变更在案外人名下,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将系争房产权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理应由上诉人自己承担”。遂终审判决:上诉人王某应于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苏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3万元。同时判令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判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律师点评:本案中,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私自转移房产,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律师提醒:在婚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时,不少夫妻通过私下变卖、伪造债务、私赠财产、隐瞒财产这几种方式来转移财产,这时对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一旦发觉夫妻关系即将破裂,为防止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方以孝敬父母、捐赠等名义将财产转移时,决不可掉以轻心。

二、由于转移现金很难取证,因此夫妻可以对大宗存款设个联名账户防止对方擅自转移;一旦发现对方有财产转移的迹象,要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储种、在那个储蓄所存的款,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

三、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了解对方有那几个银行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四、在发生离婚纠纷但还未起诉到法院之前,发现另一方已在转移、变卖、损毁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一方又找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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