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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方式不同,效力有什么区别?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2-26

案件情况:张某与王某有三个子女,为了避免自己去世后子女对房产继承发生争议,老两口立经过商量,决定立遗嘱,对自己的房产提前做好安排。因为老大照顾的多,所以两个老人请了两个老朋友做见证,做了录音遗嘱,分给老大的份额多一些。后来因为生病,老二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用,老两口又写了份新遗嘱,财产由老二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老大老二手中有了遗嘱,对老人照顾差了很多,两个老人决定房产由老三继承,于是又写了一份遗嘱,交给老三。后来两个老人相继去世,三个子女对房产继承产生纠纷,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公正遗嘱合法有效,财产由老二继承。

律师讲法:两个老人依照自己的意愿,留下了三份遗嘱,也为子女的继承纠纷留下了隐患,那么三份遗嘱的效力究意应当如何认定呢?应该按照哪个遗嘱分割房产呢?人民法院为什么判决公证遗嘱是有效的呢?

本案中涉及到了三种基本的遗嘱形式:录音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法院最终判决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财产有老二继承,那么如何认定录音遗嘱和自书遗嘱呢?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说,两位老人对于录音遗嘱的成立要件是清楚的,遗嘱的效力在法律上也没有瑕疵。《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观之,两位老人所立的自书遗嘱也没有效力瑕疵。《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遗嘱具有了法律效力。

三份遗嘱都没有效力瑕疵,单独来看,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立遗嘱人可以变更和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因为第二份遗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一份和第三份遗嘱无法起到撤销公证遗嘱的作用。

  律师提醒,在订立遗嘱时要注意:第一、订立不同形式的遗嘱要注意遗嘱的生效要件,切不可遗漏,否则遗嘱很难生效;第二、变更遗嘱的内容也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做到依法变更;第三、如果对于订立遗嘱的法律规则不是很熟悉,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免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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