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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立口头遗嘱才有效?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3-05

 案件:李某早年丧偶,留下三个孩子李一、李二、李三,三个孩子长大后对老人非常孝顺。某一天李某突发疾病,李三在场及时叫了120,将李某送到医院。路上李某对李三说:“我可能不行了,我的房子就给你吧,请两位医生做个见证。”两个医生看到老人的情况就答应了。经过抢救,李某康复出院,遗嘱的事情就没有再提。又过了几年,李某去世。三个子女因为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李三主张依照遗嘱由自己继承,并请到两位医生出庭作证,李一、李二则主张应依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经审理,法院判决房产由三个子女依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分析:本案中,李某在紧急情况立下口头遗嘱,对房产进行了处分。《继承法》第17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李某订立的口头遗嘱应该是没有瑕疵,但为什么人民法院没有依照李三的主张判决房屋归李三所有呢?

事实上,李某的口头遗嘱的有效的,其订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处于危急情况下)和法定构成要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继承法》第17条第五款还有后半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意思是一般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使用口头遗嘱这种遗嘱方式,如果危急情况解除了,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则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如同从来没有订立过一样。本案中,李某的口头遗嘱的在订立时,是符合成立要件并且有效的。但后来,李某病愈出院,其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又自然失效了。

  律师提醒:订立口头遗嘱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存在危急情况时,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自然失效,所以在使用时要谨慎,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不能使用这种遗嘱形式;第二,如需订立口头遗嘱时,一定要找到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第三,危急情况解除后,尽快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代替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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