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10-57496655
           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房屋买卖 | 房屋租赁 | 房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物业纠纷 | 征地拆迁 | 建筑工程 | 涉外房产 | 律师陪购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房地产律师> > 房产继承正文

受到虐待,父母可以订立遗嘱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5-19

赵某有3个子女,最小的是儿子,两个女儿嫁人后,赵某一直跟儿子住在一起。因为年老多病,赵某生活不能自理,两个女儿轮流回家照顾父亲。儿子对父亲不仅不管不顾,有时甚至还殴打赵某,姐姐找他理论,也没有任何改变。赵某咨询律师后,决定订立遗嘱,在自己百年以后,由自己的两个女儿继承自己的房产。

决定遗产由谁来继承是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只有在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才会按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故父母有权按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也可以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因为遗嘱继承和遗赠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

上述案例中,就算赵某的儿子没有不尽赡养义务、虐待老人的行为,赵某也有订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不分给儿子的权利。根据本案的描述,赵某儿子的行为非常恶劣,作为子女不仅不照顾父母,反而还虐待父母,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完全可以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赵某应该选择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时候订立遗嘱,或者请人代书并见证,遗嘱的代书人不能是被继承人或与被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便赵某没有留下遗嘱,如果到时候女儿们能提供儿子虐待父亲的证据的,儿子也将不能分到或者只能分到少部分遗产。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