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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前、婚内买房有什么不同?涉及折价款又该如何计算?

来源:www.fangchan315.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8-04-19

潘美辰在《我想有个家》中唱到:“我想要有个家,一个不需要华丽的地方,在我疲倦的时候我会想到它。”是啊,家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意义重大,无论大小,无论奢华简朴,它就像冰箱中永不熄灭的灯,让每一颗漂泊的心不再孤单。

在婚姻中,家就像维系两个人感情的中继站,白天每个人从家出发去往不同的方向,晚上不管再苦再累每个人都要回家,但是你有没有想过这个家究竟是你的?我的?还是我们的?

房本上登记的是你的名字就是你的?错!

房子是你买的就是你的?错!

房子一直都是你在住,按照居住的时间长短来看房子还是你的?还是错!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房本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无关,和谁买的更无关!

那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理论上就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是无权请求分割的,当然这里无法排除一方结婚后以示真心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但是绝大部分的现实是房价水涨船高,尤其像北上广这些一线城市一次性付清全款对大部分人来说还是有点困难的,所以房子虽是婚前购买,但婚前只支付了首付,绝大部分房款还是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那另一方也有权请求分割。

因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为在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对房子的还贷部分是有贡献的,所以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也是可以主张分割的。

在我国很普遍的一种现象是父母往往会为孩子买房或者说为双方买房出一份绵薄之力。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房产是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将其登记于该方子女名下,属于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为一方父母的所作所为无非就是在暗示女婿或媳妇儿:这房可是要留给我孩儿的!

那要是买房的行为发生在婚前,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毫无疑问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是无法对一方的个人财产请求分割的!

但如果掺和了双方父母,情况就没这么简单了。因为不论买房行为是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双方家庭对该房产都是有贡献的,即使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那也不能被该方独吞,此时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那如果父母只是在买房上提供了部分资金帮助呢?此时就出资额部分,双方家庭容易发生分歧,需要区分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这是决定性的关键。

如果“资助行为”发生在婚前,该出资额应默认为为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如果“资助行为”发生在婚后,此时双方已经成为法律上认可的具有某种特定关系的共同体,所以该出资额应默认为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其实在实践中,不论是共同购买还是共同还贷,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都必须给另一方补偿款,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补偿款就要按照公式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本金+利息)*【诉争房屋现价/(结婚时诉争房屋价格+共同已还利息+税费等其他费用)】/2

所以如果你是想要房子的一方,为了在离婚时少给对方折价款,就得在纠纷期间尽量少还贷,否则你每还的多一分都有对方的一份;相反如果你是想要补偿款的一方,那就要尽量多还贷,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多还贷所带来的收益肯定是远高于还贷成本。

另外如果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尤其是在婚后房本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的,一定要保存好买房的证据(合同、支付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明这套房子是你全额出资购买,否则这场争房大战将会很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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