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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不管不问怎么办?(附真实案例)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1-03-15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条规定沿袭了原《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婚内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它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等因素影响。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扶养,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除非夫妻一方有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等特殊情况,否则夫妻之间一般不发生相互扶养。扶养费给付数额的标准,人民法院通常按以下原则酌情处理:需要扶养一方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生活必要开支)、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参考案例:

朱某与黄某于2005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登记结婚前与前夫、前妻均育有子女,婚后无子女。2016年5月,朱某与黄某发生争执后,黄某搬离双方居住的房屋,双方自此开始分居。朱某认为自己无工作,亦无生活来源,黄某作为朱某的丈夫应尽夫妻间扶助义务,黄某行为侵犯了朱某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黄某自2015年6月1日起,每月向朱某支付扶养费2500元。黄某认为自己之所以会离家出走是因为朱某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并非黄某不履行扶养义务。朱某多次抓伤黄某,派出所、居委会以及黄某子女多次调解二人关系,但情况未有好转,所以黄某才离家另行居住,目前黄某居住在养老院,每月花费3500元。黄某离家另行居住只有三个多月,不应认定为黄某不履行扶养义务。另外查明,朱某除享受老年保障每月425元外无其他收入,黄某的退休金账户明细显示其每月收入为4871.4元。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朱某除每月享受老年保障425元外无其他收入,而黄某每月退休收入为4871.4元。均认可双方自2016年5月开始分居,现朱某要求黄某自2015年6月1日起每月向朱某支付扶养费,并无不当。但朱某主张的扶养费金额过高,法院根据双方的收入状况以及原告的生活所需,酌情确定扶养费标准为每月1000元,判决如下:黄某自二〇一六年六月起每月支付朱某扶养费一千元。

(案例来自北大法宝: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1227号民事判决书)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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