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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没有抚养自己,是否可以拒绝赡养父母(附真实案例)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1-05-31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我们中华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一个法定的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有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养子女,其中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影响其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而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另外,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这些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赡养老人,包括对老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以及其他特殊的生活需要,保证有适宜的居住条件、及时的就医治疗等。作为子女,不能以自己未成年时父母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或者父母没有给自己财产或者自己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从法院审判实务来看,子女有法定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及时存在某些理由,也只是判决赡养义务人减少部分赡养义务,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参考案例:

金某某与前夫(王某某父亲)生育两子,长子王某海、次子王某某。1984年,在王某某5岁时,金某某与本村村民张某龙私奔。自此,王某某一直由父亲独自抚养成人,金某某未再履行抚养义务。之后,金某某与张某龙生育一子张某,现已成人。王某海和王某某、张某都已经参加工作。金某某现在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张某和王某海每月会给金某某一些赡养费,王某某认为金某某没有养育自己,拒绝支付赡养费。金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支付自己的医疗费,以及自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金某某在王某某三岁时,离弃王某某,未履行母亲抚养教育孩子义务,违背社会公德。尊老爱幼是我中华民族之美德,金某某弃子行为虽然给王某某感情和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但不能成为王某某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王某某依法应当履行赡养母亲金某某的义务。为弘扬社会正气,结合本案实际,酌定王某某每月承担金某某赡养费100元,酌定王某某承担金某某的医疗费500元。

金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只承担500元医药费严重不公,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自北大法宝: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2496号民事判决书)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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