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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还能够反悔吗(附案例)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1-06-22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基于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这种方式与诉讼离婚相比,时间短、成本小、代价低,对于双方的损害也最轻,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很多人在协议离婚时一时冲动或者对法律的不了解,签了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由于某些原因而后悔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咨询能否反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那么这对双方就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所以说,对于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没有欺诈、胁迫情形的,当事人也不能反悔,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能以显失公平等理由要求重新分配。

至于离婚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协议中也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涉及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如果依原协议履行严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抚养费明显偏低,另一方随时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所以这个问题是可以反悔的。

参考案例:

董×与贾×于2014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24日,董×与贾×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部分,双方约定,董×同意将现有名下的xx号的房屋产权变更至女方贾×名下,此处房产所有权及房内家具电器归女方贾×一人所有,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男方负责偿还贷款。男方自愿补偿女方贾×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万元整,其中50%于离婚后一年内付清,其余剩余部分于三年内付清。另约定了违约责任:男方如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上述约定责任的,另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金额100万元整给女方。

2015年6月24日,董×北京银行账户向贾×北京银行账户内转账共计25万元,用途注明为补偿。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董×与贾×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6月24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确实是自愿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发给双方离婚证。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故董×与贾×双方已经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生效。现董×以签署协议时遭受了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关于房产、补偿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但董×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以及办理离婚登记时董×存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且该协议存在修改删除内容的情况,证明双方存在协商的过程。离婚协议不仅仅是简单的财产约定,同时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平均分配财产来考虑公平与否,故法院判决驳回董×的诉讼请求。

(案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925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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