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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吗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1-06-18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解除身份关系及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具有身份属性的非普通民事协议。从法理角度看,只要离婚协议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对协议双方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明确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离婚双方而言,本来就有很深的矛盾,在离婚后,经常出现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的情况,这使另一方既无法实现协议约定的财产利益,又要遭受不同程度的身心折磨。为了避免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最终成为一纸空文,也为了遵行我国婚姻法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的规定,维护离婚协议双方尤其是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嵌入违约责任条款是非常可行且有必要的。

参考案例:

高某、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中第四条、第五条约定“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10万元给女方。上述男方应支付款项,应于2017年9月1日前支付完毕。”、“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向女方付违约金10%,应向女方按日支付违约金。”约定的日期到期后,李某未能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高某10万元,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高某主给付10万元补偿经济帮助金,并主张应付款项10%的违约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补偿金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本案中,高某、李某于2017年5月16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男方于2017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经济帮助金10万元,现李某未按约给付上述补偿经济帮助金,故高某主张李某给付其10万元补偿经济帮助金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高某有权主张李某给付其1万元违约金,判决李某给付原告高某补偿经济帮助金和违约金共11万元。

(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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