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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1-06-24

近年来由于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也越来越关注夫妻的财产问题。那么,哪些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在婚姻案件实务中,有很多的财产形式,需要明确界定其是否属于上述五项的范围,但是一般来说,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限于上述的财产形式,法律对此也做出了排除性规定,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具体而言,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附:如何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离婚案件中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用以说明购房的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信息,证明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对方名下有银行存款的,需要申请法院调查,调取银行流水记录,一般情况下申请一方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根据证据的情况确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

3、离婚案件中涉及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一般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公司档案,或者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取相关材料。

4、离婚案件中需要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比如银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要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5、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双方有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原则上应当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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