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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卖方毁约案例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10-15

刘某在京打拼多年,婚后,他看中某大学城附近小区一套二手房。通过房屋中介,他与房主李某于去年7月份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总房款为145万元,同时,刘某申请20万元商贷,约定于过户当日前向李某支付125万元首付款,并于接到银行过户通知3日内,双方办理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并约定于同年8月30日前李某向刘某交付房屋。签订合同当天,刘某向李某缴纳了3万元定金,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中介公司。

协议签订后没几天,因为政策回暖,该小区房屋价格大涨。感觉自己卖亏的李某说什么也不同意145万元卖房,偏让刘某多加10万元,刘某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而李某不同意卖房,也不配合过户。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有效,并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

对于刘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同意,认为双方买卖房屋,应该由刘某先将145万元房款交清后,他再交房、过户。所以,李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房屋订购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要求确认《房屋订购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未配合办理网签手续,并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被告以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8月30日前结清全部房款,构成违约为由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欠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被告李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有效,判决被告李某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房屋过户并交付房屋,支付原告刘某违约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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