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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三的钱还能要回来吗(附案例)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1-06-03

今天,社会上的形形色色的诱惑也是非常多。而有一些人在婚后,就因为经受不住诱惑,就有了出轨的行为。而在一方出轨后,为维系这种关系,一般会给第三者大额的财产。《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除非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若夫妻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配偶有私自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参考案例: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年10月7日登记结婚。晏某与李某于2015年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向晏某转账100万元,向晏某的弟弟晏民转账40万元。2017年3月1日,晏某向李某转账20万元。2016年8月晏某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张某,张某得知了晏某与李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从晏某处得知李某私自赠与晏某200万元,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和晏某以及李某和晏某的短信、微信记录。

张某认为,晏某为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赠与给晏某的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原则,又侵犯了张某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李某对晏某的赠予行为应为无效。为避免张某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分别向晏某、晏民转账的银行存款100万元、40万元,均为李某和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转账晏某的100万元,晏某主张系李某与晏某合作项目的投资款,但就此晏某未能充分举证。关于转账晏民的40万元,晏某在短信中就该40万元的陈述均是以自己的名义确认、计算、偿还。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140万元赠与晏某,李某的赠与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处分行为,未经张某同意,晏某对此明知,故该赠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行为,晏某应当将取得的该钱款返还给张某和李某,判决确认李某、晏某之间转账的100万元和4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晏某返还张某120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4532号民事判决书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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